(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济根与詹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济根,詹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张济根,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詹同伟,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济根与被告詹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