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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张济根与詹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济根,詹同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0143号原告:张济根,男,1962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詹同伟,男,1982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济根与被告詹同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曹非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