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宗保与张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宗保,张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51号原告唐宗保。被告张少丽,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宗保诉被告张少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宗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宗保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宗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宗保负担(己交纳)。审判员 梁东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宦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