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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唐宗保与张少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宗保,张少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保康民二初字第0051号原告唐宗保。被告张少丽,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宗保诉被告张少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宗保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宗保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宗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宗保负担(己交纳)。审判员  梁东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宦仁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