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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严启华与周新社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新社,严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二终字第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新社。委托代理人彭仕权,湖南彭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启华。上诉人周新社因与被上诉人严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汩罗市人民法院(2013)汩民初字第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规定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向其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告知其于2015年2月9日前到本院交纳,否则,本院依法将该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周新社至今仍未交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新社提交上诉状时,没有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在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孟君审 判 员  陈 值代理审判员  冯媛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汝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