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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郴苏民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廖某甲与廖某乙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甲,廖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郴苏民初字第306号原告廖某甲,女,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初中文化。被告廖某乙,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高中文化。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甲与被告廖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时,原告廖某甲于2015年4月7日以被告不愿出庭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某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甲撤回对被告廖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廖某甲自愿承担。审 判 员  龙新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陈艳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