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柞执字第0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余良怀与马胜余、郭论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良怀,马胜余,郭论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柞执字第00036-3号申请执行人余良怀,男,汉族。被执行人马胜余,男,汉族。被执行人郭论鹏,男,汉族。本院在执行余良怀与马胜余、郭论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马胜余应向申请执行人余良怀清偿借款11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诉讼费1646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郭论鹏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执行中,因被执行人马胜余外出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协商,申请执行人余良怀与被执行人郭论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郭论鹏在协议之日向申请执行人余良怀清偿借款110000元、利息10890元及案件受理费1646元,共计122536元,其余部分利息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案件执行费1550元,由被执行人郭论鹏负担。现被执行人郭论鹏已按和解协议支付了案件款122536元。申请执行人余良怀收到了案件款,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柞民二初字第0012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金小清审判员  兰国华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霍国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