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法执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刘芬申请执行宝清县宝清镇双胜居民委员会、宝清县太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芬,宝清县宝清镇双胜居民委员会,宝清县太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清法执字第19-2号申请执行人刘芬,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宝清县宝清镇双胜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代文美,职务居委会主任。被执行人宝清县太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宝萍,职务董事长。刘芬申请执行宝清县宝清镇双胜居民委员会、宝清县太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清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芬于2015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强制将位于宝清县太姥开发区9号楼1单元202室的房屋办理到申请执行人刘芬名下。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2014)清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依法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峰工资收入,直至本案执行完毕为止。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恩集代理审判员 张德智代理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孙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