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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执委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伍云峰申请执行杨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云峰,杨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三执委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伍云峰,男。被执行人杨钊,男。伍云峰申请执行杨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白水民初字第00308号民事判决书向白水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标的为21959元,,白水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8日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杨钊现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4)三执委字第000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刘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