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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尹锡玖与王大江返还原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锡玖,王大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尹锡玖。被执行人王大江,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尹锡玖与被执行人返还赔偿款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表示可以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中止昌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昌民初字第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在中止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桂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建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