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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徐某甲、徐某乙与梅某甲、梅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164号原告:徐某甲,男,1964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徐某乙,男,1990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杜义宽,怀远县古城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梅某甲,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梅某乙,女,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系被告梅某甲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甲、徐某乙与被告梅某甲、梅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7日,原告徐某甲、徐某乙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甲、徐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元,由原告徐某甲、徐某乙共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魏广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