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鼓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鞠连刚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鞠连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鼓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1960年1月6日生。被执行人鞠连刚,男,汉族,1975年11月3日生。XX与鞠连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6日作出的(2014)鼓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鞠连刚无经济来源,其名下无银行存款和车辆、房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04400元,现尚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初字第17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齐晓东审判员 张怀建审判员 沈向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袁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