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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民初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齐加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齐加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凉民初字第715号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元。委托代理人杨海瑜。被告齐加元。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齐加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该纠纷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被告未提出反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武威市中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李玉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光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