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杜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超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