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杜某与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40号原告杜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诉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承担。审判员  朱孟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超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