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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蓝执字第00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木育春与杜西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木育春,杜西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蓝执字第00398号申请执行人木育春,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杜西宁,女,汉族,农民。木育春与杜西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蓝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蓝民初字第002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木育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木育春与杜西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执行标的为55220.00元,已执行1029.42元,未执行54190.58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杜西宁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其表示可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蓝执字第0039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再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邵    哲    强审判员 王鹏晖代理审判员李洋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甄        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