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淮安金帝工贸有限公司与周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金帝工贸有限公司,周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城开商初字第00091号原告淮安金帝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河区青年西路66号。法定代表人沈加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大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海浩,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永。委托代理人罗桂芳,江苏正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安金帝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金帝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48元,减半收取2724元,由原告韩胜负担。审判员 汤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姚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