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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申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刘文华与李合元、李长君等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文华,李合元,李长君,曲圣光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申字第11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文华,系瓦房店轴承厂配件分厂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沙莎,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振国,男,汉族,1949年11月13日出生,系刘文华之夫。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合元。委托代理人:曲道春,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长君。委托代理人:曲道春,辽宁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曲圣光。再审申请人刘文华因与被申请人李合元、李长君、曲圣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二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文华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法院未经全面审理,超出申请人的上诉请求范围予以判决,剥夺了刘文华的处分权和辩论权。二、二审判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第三条违背立法本意,属适用法律错误。三、李合元、李长君是通过与他人恶意串通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产权,二审判决对此未予认定属认定事实有误。综上,刘文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李合元、李长君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文华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曲圣光提交意见称:同意刘文华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刘文华以曲圣光对案涉房屋无处分权为由主张曲圣光与李合元签订的案涉合同无效的诉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院二审认定案涉合同有效并对一审判决予以纠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刘文华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申请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对案涉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属法院依职权审理范围,故刘文华虽未对一审判决判令案涉合同无效部分提起上诉,但本院二审对案涉合同效力进行审理并重新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刘文华关于本案二审时超出刘文华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理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李合元、李长君是否系通过与他人恶意串通的方式取得案涉房屋产权一节事实,因刘文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加以证实,故刘文华该项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刘文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文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欢代理审判员  金秀丽代理审判员  李淑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梦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