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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费执字第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刘广峰与范玉华民间借贷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峰,范玉华,刘广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费执字第708号申请执行人刘广峰,男,汉族。被执行人范玉华,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广玲,女,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广峰与被执行人范玉华、刘广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4)费民初字第1603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存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姜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