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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弥执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姚某申请执行江某相邻权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弥执字第571号申请人姚某,男,1947年6月16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执行人江某,男,1968年11月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姚某申请执行江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2013年8月22日作出(2013)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某于2014年12月5日向我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被告江某拆除长12.52米的北段老墙,从原告户西边围墙外皮往西空出宽2米的地面(最北端包含原告户宽0.11米的水泥护墙)作双方共用的滴水通道。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执行,被执行人江某已按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人姚某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弥渡县人民法院(2013)弥民初字第352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审判员  李德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