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鸽诉被告白国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鸽,白国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白鸽,女。法定代理人:耿蕊(曾用名:寇蕊),女,系原告母亲。被告:白国伟,男,委托代理人:李建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阿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鸽诉被告白国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鸽撤回对被告白国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鸽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