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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魏民一初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白鸽诉被告白国伟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鸽,白国伟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魏民一初字第285号原告:白鸽,女。法定代理人:耿蕊(曾用名:寇蕊),女,系原告母亲。被告:白国伟,男,委托代理人:李建业,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阿丽,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鸽诉被告白国伟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白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鸽撤回对被告白国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白鸽负担。审 判 长  张荣胜人民陪审员  廖娅丽人民陪审员  梁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雨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