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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芮商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杨占利与芮城县古魏镇西关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芮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芮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占利又名杨战利,芮城县古魏镇西关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芮商初字第121号原告:杨占利又名杨战利,男,1966年10月5日生,汉族,XXX,农民。委托代理人:成雪峰,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丽萍,山西民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芮城县古魏镇西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泽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占利与被告芮城县古魏镇西关村民委员会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占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50元,减半收取57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何迟审 判 员  王向林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薛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