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执字第324、3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揭庆华、揭进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揭庆华,揭进元,张国林,张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324、332-1号申请执行人揭庆华,男,197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揭进元,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国林,男,196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张富春,女,196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河间市人民法院(2011)河民初字第2252号、225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国林、张富春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兵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