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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柴学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划拨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柴学林,包淑珍,盛学科,盛晓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1141号申请执行人:青铜峡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徐占军,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柴学林,男,1956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包淑珍,女,1957年6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盛学科,男,1979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盛晓波,男,1979年10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中专文化,教师,住青铜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调确字第10号确认裁定书,于2014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元,支付利息19557元,负担申请费193元,共计197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柴学林存款197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岩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洪 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