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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初字第03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周丽梅与王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丽梅,王琦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民初字第03911号原告周丽梅。被告王琦华。本院在审理周丽梅王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丽梅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丽梅撤回起诉。诉讼费4888元、保全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晓红代理审判员  杨爱华代理审判员  李洪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