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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胡成华与刘长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成华,刘长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胡成华,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王亮(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省天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长武,无职业。委托代理人舒丹(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136号。负责人柯超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毅(特别授权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员工。委托代理人郭翼飞(特别授权代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员工。原告胡成华诉被告刘长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电子商务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胡成华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胡成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成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胡成华负担。审判员 张 寒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鲁金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