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长民二初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与合肥睿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合肥睿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二初字第00571号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园内),组织机构代码证05704331-9。法定代表人:杨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辉,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正,安徽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合肥睿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9482669-7。法定代表人:张晓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成,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合肥睿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合肥睿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对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双方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本诉原告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撤回对本诉被告合肥睿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二、准予反诉原告合肥睿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反诉被告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0040元减半收取5020元由本诉原告合肥阳光海岸水世界公园有限公司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1090元由反诉原告合肥睿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周邦朝代理审判员  陈应月人民陪审员  甄元丁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