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蔡某与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昌民初字第25号原告蔡某。委托代理人方晓燕。被告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方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撤回对被告方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对其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 吴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公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