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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3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周某与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371号原告周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笏增,江山市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宁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王燕琴,浙江江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判员 毛 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徐新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