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蕉执行字第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叶德凌、王友容与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德凌,王友容,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蕉执行字第1110号申请执行人叶德凌,男,194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申请执行人王友容,女,195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万安西路1号金港名都A区5幢105室,组织机构代码73185948-4。法定代表人林艺,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叶德凌、王友容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澳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蕉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相关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凭此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3)蕉民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振勤代理审判员 黄 芳代理审判员 陈 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阮品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