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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5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皓普化工有限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天津市皓普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速民终字第0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计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XX,苏州市吴江区盛泽法律服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皓普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上诉人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的(2014)丽民初字第6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于2015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7元,减半收取33.5元,由上诉人吴江市伊荣骋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乜 红代理审判员  王孟璐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若宇速 录 员  李 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