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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15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湖南梦想烟花有限公司与唐孝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孝佳,湖南梦想烟花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二终字第01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孝佳,农民。委托代理人林华根,湖南浏阳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毅,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梦想烟花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锦城大道1号香槟现代城A栋301室。法定代表人贺建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建雄,湖南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湖南梦想烟花制作燃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公司)与原审被告唐孝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孝佳不服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48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被上诉人梦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建雄,上诉人唐孝佳及其委托代理人林华根、邹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2014)浏民初字第481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周立文审 判 员  何豪杰代理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