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魏宏伟与呼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伟,呼延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子长民初字第00424号原告魏宏伟,男,1958年8月29日生,汉族。被告呼延琴,女,50多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宏伟与被告呼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魏宏伟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宏伟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宏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魏宏伟负担。审 判 长 李卫鹏代理审判员 徐坤森人民陪审员 杨平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贾雯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