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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乐执字第002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周琴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琴芬,印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乐执字第00278-1号申请执行人周琴芬。被执行人印信。周琴芬与印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张乐民初字第03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印信应归还周琴芬借款14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印信负担案件受理费853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协助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宋伟平、黄琴、黄振祥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机动车辆。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乐民初字第0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蔡平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