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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逊民初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原告曲××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逊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逊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张××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逊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逊民初字第241号原告曲××,女,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张××,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告曲××因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出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依法公告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一女两个孩子。结婚初双方感情尚好。2001年开始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被告一吵架就动手打原告。曾将原告打成脑震荡。被告于2011年10月份离家出走,现已分居三年了。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现达到不可同居地步。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2014年10月20日逊克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各一份和2014年10月29日、10月30日由逊克县干岔子乡东升村村民委员会及逊克县公安局干岔子边防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分别证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4日在逊克县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和证明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因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对其质证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12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双儿女。女孩名叫张洁,16岁,现与原告共同生活。男孩名叫张岩,13岁,现与被告共同生活。原告与被告结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从2007年开始外出打工,原、被告分居时间有三年多。现原告认为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长时间离家外出,杳无音信,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原、被告已经分居长达三年之久,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诉至法院坚持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应予支持。对原告要求其女张洁由原告抚养,其子张岩由被告抚养的诉讼请求,因庭审调查原告陈述张洁一直与原告在一起生活,张岩在被告外出后一直与被告一起生活,原、被告双方各自抚养一儿一女,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曲××与被告张××离婚。二、婚生女儿张洁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张岩由被告抚养,原、被告各自承担对孩子的抚养费。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700元由原告曲××自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彩军人民陪审员  徐 爱人民陪审员  陈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潘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