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行初字第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杨惠敏与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惠敏,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闸行初字第22号原告杨惠敏,男,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代理人冒彦哲,上海彦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负责人任根榕。委托代理人周柏峰。原告杨惠敏不服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北站派出所作出的不予办(受)理决定书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审理中,原告以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惠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杨惠敏负担。审 判 长 王剑晖审 判 员 叶 一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莹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