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4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邢速文与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守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速文,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万守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40124号原告邢速文。委托代理人王明芝,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楠,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丽娜。被告万守学。本院在审理原告邢速文与被告青岛温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万守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邢速文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速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助理审判员 袁洪娥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姜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