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民二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虎与杨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虎,杨回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民二初字第71号原告张虎,男,汉族,1986年6月6日生。被告杨回春,男,汉族,现年25岁。本院受理原告张虎与被告杨回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虎于2015年4月7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285元,由原告张虎承担。审判长 赵建中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学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