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商初字第00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无锡市神通橡胶机械厂与南京凯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神通橡胶机械厂,南京凯驰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商初字第00126号原告无锡市神通橡胶机械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桥配套区堰翔路9号。投资人陈建新,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过某,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凯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县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神通橡胶机械厂(以下简称神通厂)与被告南京凯驰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神通厂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凯驰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神通厂自愿撤回对凯驰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厂撤回对凯驰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41元,保全费220元,合计361元,由神通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伟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