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初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程宝义与馆陶县中意超市、王光辉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义,馆陶县中意超市,王光辉,李建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初字第537号原告程宝义。被告馆陶县中意超市,住所地馆陶县建设西街与新华街交叉口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光辉被告王光辉。被告李建慧,(曾用名李慧)。原告程宝义与被告馆陶县中意超市、王光辉、李建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李建慧所有的冀D×××××轿车一辆。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李建慧所有的冀D×××××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彦审判员 武庆才审判员 李元坤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高军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