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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白光阳诉唐克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1129号原告白光阳被告唐克举被告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代表人徐周波,经理。被告曲利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光阳与被告唐克举、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曲利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光阳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唐克举、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曲利明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唐克举、山东盛安物流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曲利明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使用,但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孟庆友人民陪审员  高永福人民陪审员  孙秀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咸瑞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