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州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成都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与曾德兴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荣鼎建材有限公司,曾德兴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州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成都荣鼎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7769256-x,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张荣,职位: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露,四川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德兴,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德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成都荣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荣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9元,由原告成都荣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叶尚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普发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