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菏牡民初字第3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菏泽绿洁物流有限公司与张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菏泽绿洁物流有限公司,张卫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菏牡民初字第3460号原告:菏泽绿洁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用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海鹏,北京市康达(菏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卫平,市民。委托代理人:赵双印,菏泽牡丹北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菏泽绿洁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卫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菏泽绿洁物流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菏泽绿洁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菏泽绿洁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菏泽绿洁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高 伟审判员 魏东风人民��审员裴柏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孔令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