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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执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李开琴抚育费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389号申请执行人童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开琴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的(2007)宣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给付自2012年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共计7600元抚育费,申请执行人童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开琴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开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