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宣执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童某某与李开琴抚育费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4)宣执字第01389号申请执行人童某某与被执行人李开琴抚育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5月20日作出的(2007)宣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给付自2012年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共计7600元抚育费,申请执行人童某某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开琴违反财产报告制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李开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