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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6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金鼎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金鼎重工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699-1号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朝阳北大街3888号。法定代表人李淑芳,董事长。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武安市上团城乡崇义村东。法定代表人陈利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与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金鼎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20000元。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已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原告保定晓星天威变压器有限公司的担保财产双梁起重机七台和双主梁门式起重机一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爱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