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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舟普执民字第13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与胡海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胡海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舟普执民字第1367-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卢秉刚,总经理。被执行人胡海鲁,男,公民身份号码3309031977********,汉族,户籍住址舟山市普陀区朱家尖街道庙龙村外龙**号,现住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华荣公寓*幢***室。申请执行人浙江飞鲸漆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海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舟普商初字第56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货款191405元及相应的利息,支付案件受理费2064.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无房屋及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舟普执民字第13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清   法审 判 员 顾健龙审判员江涛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0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乐   羽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