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新民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新民保字第404号原告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紫竹北街**号*幢*楼***号。法定代表人罗翠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冷坤然,男,汉族,1981年1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被告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南坝镇石坎场镇。法定代表人王亚平。因原告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2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原告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四川省平武锰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平武县支行营业部的银行存款200000元(账号:)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四川省朗曜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严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