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方志清与方志清、吴秀凤等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方志清,吴秀凤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东孝民初字第63号原告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定代表人沈凌。被告方志清。被告吴秀凤。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诉被告方志清、吴秀凤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70元,合计465元,由原告金华市求是法律服务所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