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德刑初字第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沈某甲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湖德刑初字第196号公诉机关德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某甲,浙江省德清县人,农民,户籍地浙江省德清县。2015年2月27日因吸毒行为被德清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3月12日因本案被德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德清县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刑诉(2015)1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金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1、2014年7月、8月期间某日下午,被告人沈某甲容留周某在德清县武康镇群益街其经营的熊小米童装店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2014年10月初某日,被告人沈某甲容留周某在德清县武康镇群益街其经营的熊小米童装店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4年11月某日,被告人沈某甲容留周某在德清县武康镇百合公寓馨兰苑2幢301室其家中,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4、2015年2月中旬某晚,被告人沈某甲容留周某在其驾驶的浙e×××××桑塔纳轿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5、2015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沈某甲容留周某在其驾驶的浙e×××××桑塔纳轿车内,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房屋租赁协议、房权证、车辆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犯罪查询记录、人口信息、证人周某、蔡某、沈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照片、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国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谈晓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魏辰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