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象法执字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吴彩银、陈会苹等与韦思思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象法执字第92号申请执行人吴彩银。申请执行人陈会苹。被执行人韦思思。本院在执行吴彩银、陈会苹申请执行韦思思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韦思思已自动履行给付合同款1250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2014)象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覃尉权审判员覃柳平审判员陈扬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韦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