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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兰民申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董淑芝与李瑞申民间借贷纠纷申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淑芝董某某,李瑞申李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兰民申字第244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董淑芝董某某,女,汉族,1940年12月26日出生,兰化退休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瑞申李某某,男,汉族,1936年9月16日出生,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住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申请再审人董淑芝董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李瑞申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再审人董淑芝董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重新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不服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于2014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同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故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兰民一终字第56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准许董淑芝董某某撤回起诉,并准许其撤回上诉。综上,申请再审人董淑芝董某某已撤回了有关本案的起诉,且本院已作出了撤销原审法院民事判决的裁定,故原审(2013)西民二初字第206号民事判决已失去法律效力,申请再审人已失去申请再审的法律事实,故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法定再审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淑芝董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邓代琳代理审判员  芦 卫代理审判员  王晶琦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杨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