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赵征宇、章海玉与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征宇,章海玉,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1917号原告赵征宇,男,汉族,1960年9月5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原告章海玉,女,汉族,1977年2月25日出生,福安市人,住福安市。以上俩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光榕、龚纯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城北街道鹤兴中路167号。法定代表人许典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润源,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征宇、章海玉与被告福安市京典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且其撤诉并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征宇、章海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为52元,由俩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梓安审 判 员 张仲琅人民陪审员 陈增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胡茶凤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