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0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3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0618号原告朱某。被告马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2015年4月7日,原告朱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 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玲西 来源:百度搜索“”